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6-08-10
发文字号:
财工字〔1996〕442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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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兴办的联营、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


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6]25号)精神,现将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及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中汽总公司及所属企业”)与地方所属企业组成的联营、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的有关预算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汽总公司及所属企业与地方所属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所得税,应按中央与地方双方的投资比例或章程、合同、协议规定的分利比例,分别填开“税收缴款书”,以“中央和地方联营企业所得税”款级科目,分别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


二、中汽总公司及所属企业与地方所属企业组成的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应按中央与地方所占股份,分别填开“税收缴款书”,以“中央和地方股分制企业所得税”款级科目,分别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


三、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1996年度应缴中央金库的所得税已缴入地方金库的部分,应按规定比例进行调库处理。


四、请财政部驻有关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抓紧与所在地财政、税务部门协商落实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入库的具体事项,并对所得税入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投资兴办的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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