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定常德卷烟厂四平卷烟分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计税价格的请示》(吉国税发[2004]30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的规定,对常德卷烟厂四平卷烟分厂生产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