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8-01
发文字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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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小竹前瞻: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将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延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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