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8-03-06
发文字号:
财税字〔1998〕24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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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四川石油管理局天然气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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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四川省、重庆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四川石油管理局天然气价格和生产情况,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其天然气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千立方米12元调至每千立方米13元。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8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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