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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8-03-17
发文字号:
国税函发〔1998〕156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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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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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通知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认定制度,加强对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管理,维护增值税纳税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审验(以下简称年审),是国家税务征收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按年度实施的对一般纳税人资格审验,确认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 年审对象:


(一)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标准以下的一般纳税人。即:从事工业生产,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以及从事商业经营,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一般纳税人。


(二)上一年度认定的临时一般纳税人。


对于上一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的一般纳税人是否需要年审,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四条 年审内容:


一般纳税人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的实现情况,会计人员的配置与核算状况以及纳税表现等。


第五条 年审对象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在下列限额以下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一)从事商业经营(包括兼营的),50万元以下;


(二)从事工业生产的,30万元以下。


第六条 年审对象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超过本办法第五条所列限额的,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亦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一)在会计人员配备,会计账簿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等三方面中,任何一方面不符合国家税务局要求的;


(二)有偷税行为或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


(三)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经税务机关日常稽查连续3个月被列入<未申报纳税人清单>或连续6个月被列入<申报异常纳税人清单>的;


(五)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第七条 凡经年审不合格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的首页右上方加盖"已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专用章(附件1)。收缴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专用发票领簿。


第八条 对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企业,颁发<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附件2),并在证书及发票领购簿上加贴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


第九条 年审自每年1月开始至5月底结束,具体实施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条 税务机关应自开始实施年审前的1个月发布通告,明确年审对象,内容及要求等具体事项。


第十一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并附下列资料供税务机关查验: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的格式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制定。


第十二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有关规定,对一般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年审手续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接到一般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后30日内,逐级进行审验,并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作出年审结论。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所辖区域内一般纳税人的分布状况,交通条件等客观情况,以方便纳税人为原则,可灵活采取分片定点,按点巡回或集中办班等年审形式


第十五条 年审工作结束后,省级税务机关应于当年7月底前填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计表>(附件3)上报总局。


第十六条 省级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已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专用章"印模样式:



┍──────────┓

┃以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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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印章长5cm,宽1。5cm,印色为红色。


附件2:<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样式:(略)


附件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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