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2-01-28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2〕105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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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1.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2.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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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2.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煤气管理公司收取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1〕1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用于管道煤气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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