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8-12-05
发文字号:
国税发〔2008〕114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收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

全文失效或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小竹提示
全文失效或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做好上述报表的印制、发放、学习、培训及软件修改等工作。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