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8-05-26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8〕514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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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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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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