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9-08-10
发文字号:
财税〔2009〕103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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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2022年7月1日起《印花税法》实施后,本法规涉及的印花税优惠政策条款继续执行。参见:《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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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日起《印花税法》实施后,本法规涉及的印花税优惠政策条款继续执行。参见:《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

上海、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有关国有股东按照《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国有股,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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