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5-03-16
发文字号:
浙嘉地税政〔2005〕15号
发文机关: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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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

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5]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税务分局接到通知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并将相关政策及时通知各出口生产企业,同时做好政策宣传和纳税申报等有关事项的辅导工作。


二、从2005年1月1日(所属期)起,各出口生产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外)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应按规定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各税务分局要加强与国税部门的联系,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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