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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20-05-13
发文字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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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

1、该政策执行期届满,停止执行(或已废止)。 2、本法规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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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政策执行期届满,停止执行(或已废止)。 2、本法规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为支持电影等行业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

二、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三、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四、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和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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