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9-09-22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9〕537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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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水电气征税问题的批复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水电气征税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9〕7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自来水、电、天然气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其同时收取的转供能源服务费属于价外费用,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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