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税局直属局,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各区县和三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审核办法
(一)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企业享受再就业政策的资格认定和审核工作,对审查合格的企业免费核发《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1、区(县)劳动保障局负责本区(县)属企业的资格审查核实工作,并将审核意见报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
2、行业总公司负责本系统企业实体的资格审查核实工作,并将审核意见报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
3、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中央及外埠驻津单位的企业资格审查核实认定工作。
(二)凡本市辖区内符合《通知》规定的注册企业,均可按第(一)款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填报《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资格认定审批表》,并报送以下材料:
1、享受再就业政策资格认定申请书;
2、填报《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资格认定审批表》一式四份;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
6、企业从业人员花名册(企业盖章);
7、企业与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
8、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9、《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10、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业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副本)。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下岗失业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的核实工作,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实际工作时间表》和下一年度《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工作时间表》报市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确认。
二、减免税审批办法
(一)对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政策的企业,按照《通知》第一条第(三)款第1项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和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减免税,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相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自减免税批准之日起,享受有关税收政策。
(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政策的,按照《通知》第三条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免税,并按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相关材料。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享受有关税收政策。
(三)减免税审批工作按照年度进行,减免税总额按年度进行核准,本年度实际减免税额未达到减免税核准额度的,剩余额度不得结转下年度扣减。
对继续享受政策企业的年度审批,按照征前审批的有关规定执行。减免税审批前,企业应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费;年度终了时,全年实际减免税累计额不足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不足部分可依次从本年度已交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中退抵。
(四)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其剩余年限内的减免税审批按照原审批办法执行;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个体经营人员,自2006年1月1日起,原优惠政策停止执行,本《通知》下发前超额减免的税款按规定追缴。在剩余期限内的减免税审批按照上述第(二)、(三)款规定执行。
(五)在核准的减免税期间,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变化较大时,可持劳动部门重新核定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工作时间表”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调整预核减免税总额。
三、减免税额的预计、扣减及清缴办法
(一)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均由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减免税总额的核定及各种税费的抵缴办法如下:
1、减免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2、减免税审批时,按照劳动部门核定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工作时间”预核企业本年度减免税总额,公式如下:
预核减免税总额=∑每名下岗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预计工作月份/12×4800
3、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时,凡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分别申报的,其应交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累计额未超过预核减免税总额时,上述税款予以减免,企业所得税按规定缴纳;其应交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累计额超过预核减免税总额时,其超过部分按规定缴纳。凡按综合率或定额征收各项税费的,其应交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累计额未超过预核减免税总额时,上述税款予以减免;其应交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累计额超过预核减免税总额时,其超过部分按规定缴纳。
4、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按照劳动部门核定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实际工作时间”重新核定本年度减免税总额,公式如下:
核定减免税总额=∑每名下岗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实际工作月份/12×4800
5、根据企业本年度核定减免税总额,对企业减免税额进行清缴。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总额不足本年度核定减免税总额的,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总额超过本年度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企业应补缴超过部分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分别由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减免税限额的核定及各种税费的抵缴办法如下:
1、减免定额标准、预核减免税总额及核定减免税总额按照第(一)款第1、2、4项执行。
2、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时,其应交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累计额未超过预核减免税总额时,上述税款予以减免,企业所得税按规定缴纳;其应交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累计额超过预核减免税总额时,其超过部分按规定缴纳。
3、根据企业本年度核定减免税总额,对企业减免税额进行清缴。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总额不足本年度核定减免税总额的,由主管地税机关于次年3月底前,将该企业本年度核定减免税总额及实际减免税执行情况等信息交换给同级国税机关税政管理部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税执行情况信息交换表”附后),剩余额度由主管国税机关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总额超过本年度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企业应补缴超过部分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税执行情况信息交换表”一式三份,由主管地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和纳税人各执一份。
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及附加总额不足本年度核定减免税总额,需要在主管国税机关扣减企业所得税的,应在次年3月底前,持劳动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再就业优惠证》及地税部门出具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税执行情况信息交换表》等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手续。
(三)个体工商户减免税限额的核定及各种税费的抵缴办法如下:
1、减免定额标准为每户每年8000元;
2、减免税审批时,预核本年度减免税总额,公式如下:
预核减免税总额=纳税人本年度预计经营月份/12×8000
3、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时,凡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分别申报的,其应交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累计额未超过预核减免税总额时,上述税款予以减免,个人所得税按规定缴纳;当其应交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累计额超过预核减免税总额时,其超过部分按规定缴纳。凡按综合率或定额征收各项税费的,其应交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累计额未超过预核减免税总额时,上述税款予以减免;其应交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累计额超过预核减免税总额时,其超过部分按规定缴纳。
4、次年3月底前,按照纳税人本年度实际经营月份,重新核定本年度实际减免税总额,公式如下:
核定减免税总额=纳税人本年度实际经营月份/12×8000
5、根据本年度核定减免税总额,对纳税人减免税额进行清缴。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总额不足本年度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从个人所得税本年度已交税款中退抵;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总额超过本年度核定减免税总额的,纳税人应补缴超过部分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四)对领用餐饮定额发票以及采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或窗口开票形式取得发票的纳税人,可以采取先征后退方式。
四、对2006年1月1日前已办理新办(现有)服务(商贸)型企业认定,但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的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重新进行资格认定后,方能享受《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其减免税审批和额度核定办法按照本通知执行。
五、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外商投资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审核认定、减免税审批和减免定额核定办法按照本通知对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享受定额减免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附件:
1.国税发[200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2.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税执行情况信息交换表(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6年10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的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如下:
一、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审核程序
可申请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企业实体包括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企业”)。
(一)认定申请
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企业在新增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劳动保障部门递交认定申请。企业认定申请时需报送下列材料:
1.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持有的《再就业优惠证》;
2.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3.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4.企业与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5.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6.《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见附件);
7.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二)认定办法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当期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财税[2005]186号文件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再就业优惠证》是否已加盖税务部门戳记,已加盖税务部门戳记的新招用的人员不再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二是核查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三是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四是《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和企业上年职工总数是否真实,企业是否用当年比上年新增岗位(职工总数增加部分)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查属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并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加盖认定戳记,作为认定证明的附表。
(三)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
1.具有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的企业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并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
(3)《再就业优惠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经县级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按财税[2005]186号文件规定条件审核无误的,按下列办法确定减免税:
(1)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均由地方税务局征管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批时按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企业吸纳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预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大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预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
年度终了,如果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预核定的减免税总额,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财税[2005]18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其计算公式为:企业预核定减免税总额=?鄱每名下岗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预定工作月份/12×定额
企业自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与企业所得税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统一由企业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按前款规定的办法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并将核定结果通报当地国家税务局。年度内先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在核定的减免总额内每月依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的,县级地方税务局要在次年1月底之前将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剩余额度等信息交换给同级国家税务局,剩余额度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企业所得税减免程序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根据上述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从方便纳税人的角度,建立健全工作协作、信息交换制度,切实落实好再就业税收政策。
3.企业在认定或年度检查合格后,年度终了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人员变化次月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二)项的规定申请认定。对人员变动较大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按前两款的规定调整一次预核定,具体办法由省级税务机关制定。
企业应当于次年1月10日前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和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补充申请减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通知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重新核定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情况,为企业办理减免企业所得税或追缴多减免的税款。
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的计算公式为: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鄱每名下岗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实际工作月份/12×定额。
4.第二年及以后年度以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每名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政策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二、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简称“经济实体”)的认定、审核程序按照财税[2005]186号文件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第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企业认定的主管部门为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经贸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
三、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下列材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一)减免税申请;
(二)《再就业优惠证》;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05]18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同意的,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以年度减免税限额为限。
对2005年12月31日之前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享受再就业税收政策的个体经营者,减免税期限未满的,在其剩余的减免税期限内,自2006年1月1日起按本条规定的减免税办法执行。
四、监督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审批减免税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中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年度检查制度、《认定证明》和《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制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第七条第(一)、(二)项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推进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的通知》(国税发[2005]4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享受财税[2005]18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企业,年检需要报送材料中增加《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原规定中《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由《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代替。
五、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第一、二、三、四、六条,《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3]103号)第一、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3号)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19号)适用于新的再就业税收政策。
附件: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 ) 实际( )工作时间表(样式).docx(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