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0-09-15
发文字号:
晋国税流发〔2000〕48号
发文机关: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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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河小浪底水库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运城地区国家税务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河小浪底水库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10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黄河小浪底水库山西部分的税收征管,由垣曲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负责,你局要主动与河南省水库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取得联系,尽快将总局的政策精神落实到位,做好各项征收管理工作。


二、关于税收入库级次问题。按27.04%的比例征收的增值税,75%部分缴入中央级金库,25%部分暂缴入县级金库;随同增值税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按现行规定执行;有关其他财政问题由省财政厅另行通知。


三、有关税收会统核算问题,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将另行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〇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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