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3-11-03
发文字号:
黔地税函〔2003〕345号
发文机关: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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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进行置换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土地增值税的批复

黔西南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资产置换是否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土地增值税的请示》(州地税发[2003]24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四条还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前款所称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规定,资产所有者将自己的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与投资方的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进行交换,双方均实现了产权转移并获得了经济利益,因此,资产所有者应按规定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和转让土地使用权营业税;投资方应按规定缴纳销售不动产和转让土地使用权营业税。


二、投资者在置换获得的土地上建房后分给原资产所有者,应按规定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原资产所有者将获得的房屋转让给投资方应按规定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三、土地增值税,是一种以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简称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所谓土地增值,是指某块土地因为周围环境的变化或者内在设施的完善,导致该土地在供求因素影响下发生地价上涨而形成的升值,在资产置换过程中,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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