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涉外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办发[2001]61号)下发后,不少直属局来电询问,对我省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营业税、消费税、增值税时,是否继续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该问题明确通知如下: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建设海南岛的规定》(国发[1988]26号)和国务院关于“在海南的国内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一样的税收制度,平等竞争”的精神,从1988年开始,在我省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都实行与内资企业一样实行国民待遇的税收制度,即都统一征收营业税、消费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使用税,都适用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由于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建设海南岛的规定》仍然有效,因此,为了维护我省业已形成的平等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和秩序,对我省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营业税、消费税、增值税时,应继续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