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8-06-18
发文字号:
国税函〔1998〕361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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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利技术转让过程中销售设备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专利技术转让过程中销售设备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吉国税发[1998]2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对纳税人采取技术转让方式销售货物,其货物部分应照章征收增值税;技术转让收入部分征收营业税。如果货物部分价格明显偏低,按有关法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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