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9-03-19
发文字号:
国税函〔1999〕140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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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部分产品经济指标调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完善税制,更好的发挥消费税宏观调控作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部分产品1998年经济指标进行普查。现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本次调查范围为本地区拟调查产品的所有生产企业。


本次拟调查的主要产品如下:


(一)酒精


(二)汽车轮胎


(三)摩托车


(四)成品油类。主要包括重油、煤油、溶剂油、润滑油、石脑油、其他原料油和其他炼制油。


(五)烈性酒。酒度在28度(含)以上,非粮食酿造的酒类产品。


(六)饮料。含各种饮料。


(七)保健食品。经卫生部批准印有保健食品标识的食品和药品。


(八)家具。含各种家具。


(九)实木地板。


(十)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主要包括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照相机、吸尘器、微波炉、彩色电视机、录音机、放音机、录像机、组合音响、摄像机、激光唱机、激光视盘机、电子游戏游艺机。


二、调查内容


本次调查的主要内容详见本《通知》所附《部分产品1998年经济指标调查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及填表说明。


三、调查要求及时间安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按照《汇总表》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特点逐户分项统计,必须保证数字的准确性,最后以《汇总表》形式上报。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接到通知后立即部署开展调查,并安排专人负责本地区调查情况的汇总工作,保证数字汇总质量。


(二)1999年5月14日前将本地区调查表汇总完毕。


(三)5月21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总局流转税管理司(不允许发传真件)。


为减少社会震动,本次调查仅为一般性普查,各地不必做过多的宣传解释工作。


特此通知。


附:部分产品1998年经济指标调查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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