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9-01-07
发文字号:
国税函〔1999〕15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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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近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关于申请1998年集中统办技术开发费的报告》(中国石化[1998]财字215号)。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1998年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6亿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集团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集团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1998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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