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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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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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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30320-20230324)

1.问: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内容是什么?如何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一条规定,2022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1),计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2年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汇算不涉及纳税人的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按规定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


2.问: 哪些人需要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2022年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汇算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2022年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汇算。


3.问:哪些人不需要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在2022年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汇算:


(一)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四)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4.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中的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是如何计算的?


答:《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103资产总额”:纳税人填报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单位为万元,保留小数点后2位。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104从业人数”:纳税人填报从业人数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单位为人。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依据和计算方法同“103资产总额”。


5.问:我公司此前按75%比例享受加计扣除政策,2022年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现在申报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年报,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应该如何填写?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第二条规定:“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企业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非制造业企业且非科技型中小企业属于“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其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该类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第50行自行选择“按比例计算”或“按实际发生金额计算”两种不同计算方法计算全年加计扣除金额。


企业根据选定的第四季度相关费用计算方法计算的第四季度税前加计扣除金额填写在第L1.1行。同时根据选定的第四季度相关费用计算方法计算的前三季度税前加计扣除金额填写在第L1.2行“前三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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