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8-11-17
发文字号:
宁财税发〔2008〕1318号
发文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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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区企业职工取暖费有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有关市县国家税务局: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物价水平的提高,自治区决定调整我区企业职工取暖费个人所得 税税前扣除标准。现将调整标准通知如下:


对我区企业实际发放给职工的取暖费补贴在3000元以内的(不分级别),不征收个人所得 税。超过部分应并入当月个人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单位给职工住宅免费(或低于当地 取暖费50%)供暖,同时又发放取暖费补贴的,应并入当月个人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原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制发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标准(宁地税发[2005]1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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