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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3-31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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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2022年度关联申报及同期资料准备的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总局42号公告)要求,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分别进行关联申报和准备同期资料,现将有关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一、关联申报注意事项


(一)关联申报对象


以下纳税人应当在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1.2022年度内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2022年度内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


3.达到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居民企业(即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或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


若企业2022年度内未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不进行2022年度关联业务申报。


(二)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以通过直接上门(柜台)申报和网上申报两种方式进行关联申报,推荐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关联申报。网上申报入口为: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税(费)清册】-【按期应申报】项目下,点击“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填写申报表】按钮,进行报送。为了提高纳税人申报效率,厦门市电子税务局已上线导入申报功能,纳税人可下载关联申报表模板填写后再导入申报。(特别提示:自2023年3月厦门市电子税务局已上线新版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关联申报表导入模板也相应更新,纳税人若采用模板导入申报的,需重新下载填报新版导入模板进行导入)


纳税人如需对申报进行更正的,网上更正申报入口为: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更正申报(新)】,选择申报表种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然后填写申报起止日期,查询已申报的记录,选择需更正的申报记录后,点击【更正】按钮即可进行更正。


(三)申报期限


2022年度关联申报期限为2023年5月31日,请纳税人在此日期前完成申报工作。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申报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版)》一共包括22张表单,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为基础信息,包括表G000000、表G100000、表G101000,为必填项。


第二部分为关联交易信息,包括G102000到G113020,请各位纳税人根据发生的交易类型据实选填表G102000—G108000,并同时填报表G109000及表G113010,如发生境外关联业务往来的还需按要求填报表G112000。报告年度所属期间有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需额外填报表G113020。


第三部分为国别报告表,包括G114010到G114031,达到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纳税人请填报该部分表格。


二、同期资料报送注意事项


(一)报送对象


根据总局42号公告要求,以下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准备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本地文档或特殊事项文档):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主体文档:


(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2)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2.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本地文档:


(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5)未达到上述本地文档准备标准的企业为境外关联方从事来料加工或者进料加工等单一生产业务,或者从事分销、合约研发业务,2022年度亏损的。


3.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企业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当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在2022年度内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纳税人不需准备同期资料。


(二)时限要求


主体文档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


以上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纳税人准备好同期资料后也可主动提交至税务机关。建议通过厦门市电子税务局提交同期资料,提交路径: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辅助信息报告>特别纳税调整数据采集>新增>同期资料。


三、其他注意事项


各位纳税人如对关联申报及同期资料准备事项仍有疑问,请及时咨询税务机关。


咨询热线:0592-12366、各主管税务机关公布的咨询电话、国际税收管理处咨询专线0592-531517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填报说明、填报示例下载路径:厦门市税务局网站首页>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及范本下载>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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