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计划单列市、旗县(市区)工会、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各盟市中心支行及旗县(市区)支行,自治区各产业(系统)工会,自治区直管大企业工会,全区各企业、事业单位及用工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加强工会组织建设,确保工会经费依法足额收缴,为全区各级工会组织更好地贯彻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在构建和谐社会和推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全区企业、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含工会筹备金,下同)统一委托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全额代征和国库汇缴清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征工会经费的范围
(一)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不论是否建立工会组织,其工会经费统一由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二)代征工会经费的范围:
1、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等,中央、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内蒙古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办事处等。
2、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事业单位,即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财政差额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
3、旗县(含)以上地方工会指定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的建立工会组织的其他单位或组织。
(三)代征工会筹备金的范围:
开办或设立已满半年但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
二、代征工会经费的比例
(一)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按本单位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代征工会经费。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自开办或设立满六个月的次月起,按本单位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代征工会筹备金。
自治区总工会以前批准的自管经费的内蒙古林业、电力、邮政、地质、联通、移动、国电能源投资、东部电力、北方联合电力基层单位,自治区建筑建材公路运输、财贸轻纺烟草、国防化工机械、直属企事业工会管理的基层单位,按本单位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代征工会经费。
(二)全国总工会批准按系统管理经费的铁路、民航基层单位,按本单位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5%部分代征工会经费;金融系统基层单位,按本单位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15%部分代征工会经费。铁路、金融、民航系统基层单位的具体名单由自治区总工会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另行下发。
三、代征工会经费的基数
(一)代征企业、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应以单位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
(二)全部职工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长期临时工、季节性用工等。
(三)工资总额构成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为依据,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不论是计入成本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四)财政差额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是指仅对财政拨款以外自筹的工资总额部分进行代征。
(五)对工资总额难以确定的单位,以该单位所在地区统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标准作为基数。
四、代征工会经费的登记及变更
(一)企业自开办或设立六个月内,应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代征工会经费信息登记,并确定缴纳工会经费的方式。
(二)基层工会成立或工会隶属关系发生变化,应当提交书面变更申请、上级工会批准文件或变更隶属关系批复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变更登记信息。
(三)对撤销、关闭和破产的单位,必须由该单位工会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相关部门决定、决议等材料,报所属地方总工会进行注销登记,由地方总工会书面告知同级地方税务机关。
五、工会经费的申报与缴纳
(一)工会经费的申报与征缴遵循属地原则。缴费单位向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应向其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二)缴费单位采取按月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应于每月终了后15日内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未按期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工会经费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原则上,缴费单位申报缴纳工会经费方式应和申报缴纳税款的方式相同。
(三)缴费单位缴纳的工会经费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征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六、工会经费的汇缴划转
(一)全区地税机关代征的工会经费全部纳入到人民银行内蒙古辖内各级国库核算管理。全区的工会经费按照就地缴库的原则,采取人民银行各级国库逐级收纳、报解进入国家金库内蒙古自治区分库的方式办理。
(二)所有通过各级国库汇缴的工会经费在与地方税务机关核对正确后,国家金库内蒙古自治区分库定期划转到自治区总工会在商业银行开设的工会经费集中户。自治区总工会及时将代征的工会经费按照各盟市、计划单列市、旗县(市区)工会、自治区产业(系统)工会、自治区直管大企业工会本级留成部分和其所属基层工会应留成部分,分别划转至其工会经费工作费户和工会经费返款专户,以确保各级工会组织的经费及时到位。
(三)已建立工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基层工会独立开设银行账户的,其留成经费分别由盟市、计划单列市、旗县(市区)工会、自治区产业(系统)工会、自治区直管大企业工会直接划拨到基层工会账户。基层工会尚未独立开设银行账户的,其经费暂由盟市、计划单列市、旗县(市区)工会、自治区产业(系统)工会、自治区直管大企业工会代为管理,待账户开设后再一次性拨付。
(四)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缴纳的工会筹备金应按规定比例进行分成,筹备金中属基层工会留成部分,暂由盟市、计划单列市、旗县(市区)工会、自治区产业(系统)工会、自治区直管大企业工会代为管理,待该单位成立工会并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后再一次性拨付。
七、工会经费的清缴与法律责任
(一)工会经费的减免与缓缴:
1、工会经费不得减免。
2、缴费单位确因经营困难、连续三个月(含)以上发不出工资的,可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向旗县(含)以上地方税务局申请缓缴工会经费,旗县(含)以上地方税务局应会同同级工会在20个工作日内批复。缓缴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相关书面材料是指申请缓缴工会经费报告、当期财务报表及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
(二)对欠缴、漏缴工会经费的单位,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催缴。经催缴无效,拒缴工会经费的单位,由地方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代征工会经费的有关要求
(一)各缴费单位应按照代征工会经费的有关要求,主动申报、缴纳工会经费,支持本单位职工依法组建工会组织和工会依法独立管理经费。
(二)各级工会要积极做好工会经费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的宣传解释、调查摸底和督促配合工作。
(三)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工会经费代征工作,进一步强化代征措施,提高工作效率,优化代征服务,确保代征的工会经费及时足额入库,要将这项工作视同税收征管工作一样重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考核、统一检查。
(四)各级工会和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减免任何单位应缴的工会经费。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主动接受上级工会和地方税务局的监督检查,加强工会经费的代征管理工作。
(五)为保证代征工会经费工作的顺利进行,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联合成立工会经费代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代征工作的落实与实施。各盟市、计划单列市、旗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九、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此前制定的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规定遵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