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7-01-01
发文字号:
闽工〔2007〕7号
发文机关:
福建省总工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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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总工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总工会、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市县区中心支行、支行,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福建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工会经费的征缴管理,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福建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福建省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福建省总工会、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闽工[2005]2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工会经费(含工会筹备金和补偿金,下同)的辖区内的所有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实体(以下简称缴费单位)。


凡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福建省总工会批准的实行自管工会经费的省级产业(系统)工会(具体名单附后)的所属缴费单位暂不包括在上述适用范围内。


第三条 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其中拨缴给上级地方工会40%部分的经费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基层工会应留成60%部分的经费由缴费单位同时拨给其所在的基层工会。


开业投产满一年仍未成立工会的企业,其按月向上级地方工会缴纳工资总额2%的工会筹备金和工资总额0.5%的补偿金,全额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实行自管经费的省直属企业工会(福建省石油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福建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中国水利水电闽江工程局工会委员会、中国福建对外贸易中心集团工会委员会)所属基层缴费单位应缴纳所在地地方总工会部分的经费,按其应缴纳的比例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第四条 全部职工和工资总额的构成,按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缴费单位在开业投产后的一年内成立工会的,自成立工会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拨缴工会经费登记手续;开业投产满一年仍未成立工会的,自开业投产满一年后的30日内,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拨缴工会经费登记手续。缴费单位应填报《福建省缴纳工会经费登记表》(一式三份),经审核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地方工会和缴费单位各存一份。


第六条 工会经费实行按月代征。缴费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工会经费申报手续,15日前向银行解缴工会经费。逾期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每日加收滞纳费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七条 实行“税库行横向联网系统”缴费的,开户银行向缴费单位开具《福建省税库行横向联网电子缴费凭证》,并将代征的工会经费解缴到人民银行国库。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核算系统中,在预算收入类级科目“非税收入”款级科目“专项收入”项级科目“其他专项收入”下,增加一个目级科目“工会经费收入”,编码为103029901,预算级次为地(市)级或县级,统计代码为1030299。缴入人民银行国库的工会经费,列“103029901非税收入——专项收入——其他专项收入——工会经费收入”科目。


暂未实行“税库行横向联网系统”缴费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向缴费单位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缴费单位以现金缴费的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并按票证缴费期限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汇总缴款书》。预算收入科目编码、级次的填列参照联网缴费的内容填写。为减少原始凭证量,“工会经费收入”不单独开票,并入其他同级次税费一同开票。


第八条 每月30日前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直接向同级人民银行国库办理退库手续,将当月代征的工会经费从国库全额退库到同级地方工会在商业银行开设的“工会经费集中户”。退库原因填列:退给企事业单位的其他退库。在编报财政收入报表时,“地方财政收入”不含“工会经费收入”。年度终了,本科目无余额。


县以上各级地方工会应分成的工会经费,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比例进行分成、上缴。


第九条 基层工会应留成60%部分的经费,由地方总工会监督缴费单位及时足额拨给其所在基层工会(用地方总工会统一印制的《工会专用结算凭证(行政拨缴工会经费缴款书)》作为拨缴凭证,据此凭证可在税前扣除)。基层工会必须按规定开立银行账户。对尚未开立银行账户的,缴费单位可将60%部分的工会经费暂拨到单位行政的银行账户,实行单独核算,开支由工会主席审批,待基层工会开立银行账户后转入。


基层工会留成60%部分的经费,各地应积极创造条 件,逐步纳入委托地税机关代征范围。


第十条 工会经费因误征、错征、串户等造成多缴的,由县以上工会将多缴的工会经费从“工会经费集中户”退还给缴费单位。经缴费单位同意的,也可用多缴的经费抵顶以后应拨缴的工会经费;工会经费因串户等原因作为财政收入入库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向同级财政和国库办理退库手续,将其退库到“工会经费集中户”。


第十一条 工会经费代征管理软件采用与省地方税务局征管信息系统相同的技术架构,在全省范围内统一使用,把工会经费代征工作纳入地方税务机关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管理。


第十二条 工会经费不得减免。缴费单位因经营困难、连续三个月以上发不出工资的,可提交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向县以上工会申请缓缴工会经费,县以上工会应在20个工作日内批复,并通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但缓缴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经批准缓缴的,在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缓缴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工会经费。


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或拒缴工会经费,经催缴无效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将单位名单反馈给地方工会,由县以上工会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缴费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支付令提出异议,或者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又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自管工会经费的省级产业(系统)工会单位名单


1、中国邮电工会福建省邮政委员会


2、中国电信集团工会福建省委员会


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工会福建省委员会


4、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工会福建省委员会


5、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工会委员会


6、福建铁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7、中国铁路工会铁通福建分公司工会委员会


8、福建省电力工会委员会


9、华电福建发电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10、中国金融工会所属32家会员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含福建兴业银行、福州市商业银行、厦门市商业银行、泉州市商业银行、各市县区农村信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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