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12-26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收藏

【解读】《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统一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政策问答

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青岛市税务局联合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统一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文件主要内容,大众日报记者采访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处相关工作人员。


1.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统一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起草背景是什么?


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的决策部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我省印发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鲁政字〔2022〕230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省级统筹。为保障失业保险省级统筹顺利实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有关部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各市有关部门和参保对象的意见建议,结合我省实际研究起草了《通知》,由5部门联合印发实施。


2.问: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是如何规定的?


答:本省行政区域内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全省范围内用人单位和职工执行统一的缴费费率。


3.问: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费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和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和60%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按个人缴费工资之和核定单位缴费基数。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期间,单位缴费费率为0.7%,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0.3%.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期满后,按照国家规定的失业保险费率标准执行。


4.问: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政策停止执行后,原农民合同制工人怎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本省行政区域就业后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与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相同条件及程序申领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单位按照《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为其原农民合同制工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按70%计算为单位和个人的共同缴费时间,折算后缴费时间不满1个月的部分,按1个月计算。


5.问: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如何核定?


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用人单位和失业人员本人共同履行失业保险缴费义务的累计缴费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核定3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核定18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核定24个月失业保险金。只有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保险缴费记录且缴纳时间为12-17个月的,核定1个月失业保险金。本通知实施前已核定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按原核定期限执行。


6.问: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如何确定?


答: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联动,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失业保险金发放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按月计发。


7.问:参保人员失业后在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参保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原则上在最后参保地申领失业保险金及其他相关待遇,也可以选择回户籍地申领,待遇发放期间不得中途变更发放地。在省本级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选择向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申领的,由户籍地发放失业保险金及其他相关待遇。


8.问:失业保险金从什么时间开始计发?


答:失业保险金从审核通过当月起计发,其中申请当月存在有效失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的,自次月起计发。每月失业保险金发放日期后审核通过的,当月应计发的失业保险金随次月失业保险金一并发放。


9.问:失业保险金什么情况下停发?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停发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没有出现停发情形的,按照经办机构核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发放。


10.问: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是如何规定的?


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其失业保险金发放地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女性失业人员生育补助金政策停止执行。


11.问: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执行,缴费比例按照失业保险金发放地所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的政策执行。


12.问: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缴费期限和享受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答: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的期限原则上与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一致。如出现失业保险金审核通过时,已超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当月缴纳时间的情形,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补缴,不收取滞纳金,补缴期间正常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待遇。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男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其未就业配偶生育且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按照当地职工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


13.问: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的,需要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吗?怎么累计缴费期限?


答: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的,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失业人员在省内有多个失业保险参保关系和有效缴费记录的,失业保险最后参保地或户籍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会同省内其他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查验失业人员在省内不同参保地的缴费情况,合并计算有效缴费记录,核定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按发放地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发放。


14.问: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是如何规定的?


答: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畅通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85号)执行。


15.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统一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的实施日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已印发的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