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3-07-04
发文字号:
财税〔2013〕40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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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钻石进出口管理和税收政策调整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1〕45号)和《财政部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77号)、《财政部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1〕190号),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从2002 年l月1日起,由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对未镶嵌的成品钻石和钻石饰品的消费税按5%的税率征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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