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3-07-10
发文字号:
税总函〔2013〕396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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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黄山(大红方印)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的规定,现对15个新牌号规格的卷烟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对调拨价格和批发价格调整的1个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进行调整(详见附件),自2013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下载:

1.部分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表


2.部分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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