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6-11-16
发文字号:
税总函〔2016〕607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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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黄山(中国印)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公布)的规定,税务总局对黄山(中国印)等10个新牌号规格卷烟核定了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详见附件),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部分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表(略)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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