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1-10-13
发文字号:
企便函〔2011〕24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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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停止执行企便函[2009]33号文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9年,在组织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开展税收自查过程中,为了明确自查补税的标准,我司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


鉴于该项税收自查工作已经结束,经研究,决定停止执行企便函[2009]33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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