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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11-14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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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符合什么条件需要设置复式账?

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第三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月度会计报表应当于月份终了后10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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