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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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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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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接受捐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第一条3的规定,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接受捐赠收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本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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