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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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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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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273.纳税人出口电子烟是否可以办理消费税出口退(免)税?

答: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3号) 五、关于进、出口政策


纳税人出口电子烟,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将电子烟增列至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并照章征税。


除上述规定外,个人携带或者寄递进境电子烟的消费税征收,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电子烟消费税其他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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