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11-17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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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上海市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操作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促进上海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本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建设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高品质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市科委、市卫生健康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上海市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操作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科技成果转化是加强科技创新和卫生健康事业紧密结合发展的重要内容。2021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主要用于对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本市《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等法规文件,均强调了扩大医疗卫生机构在成果处置等方面的自主权。《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21-2023)》,重点强化了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


生物医药是上海“十四五”重点发展的三大先导产业之一,2021年上海生物医药产业规模达7617.14亿元,同期本市生物医药领域技术交易额从2019年137亿元增至516亿元。这与我市丰富的医疗卫生资源密不可分,2021年,本市三级医院56家,二级医疗机构123家,卫生技术人员总数23.96万人,总诊疗规模达2.72亿人次。医疗卫生机构大量临床经验、技术储备、患者需求、市场实际等,蕴藏和产生了大量可转化的创新创意、科技成果。


与本市高校院所相比,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具有明显的行业特殊性和复杂性,制度体系建设与转化服务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升。进一步推动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有利于保障人民健康、有利于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有利于科技创新事业。《细则》对医疗卫生机构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高效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提出了操作指引。


二、编制思路


一是强化政策落地。在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制度框架下,落实《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21-2023)》等法规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提出路径举措。


二是强化主体责任。在总结本市高校院所成果转化经验基础上,强调医疗卫生机构应夯实成果转化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配套规章制度,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能。


三是强化服务能力。综合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生职责定位,强化技术转移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为医疗卫生机构成果转化提供专业化服务保障、平台支撑。


三、主要内容


《细则》共二十三条,从基本要求、转化流程、实施保障等方面提出操作路径。


一是基本要求。第一至五条阐述了《细则》依据、目的、范围、定义和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细则》适用于面向本市公立医院等从事卫生科研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并对医疗卫生机构成果转化活动、科技人员进行了界定。进一步强调成果转化的主体责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科研、资产管理、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和审计等部门协同联动,建立科技成果管理、使用、处置的程序与规则等。


二是转化流程。第六至十三条阐述了成果管理、转化服务、成果处置、确定价格、收益分配、税收缴纳、国资管理、专利盘点等节点的实施路径。主要包括:进一步强调成果管理和转化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技术转移部门或工作岗位;鼓励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等。明确了成果处置路径,一般情况下医疗卫生机构可自主决定采用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审批或者备案。在确定价格方面,提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收益分配涵盖科技成果完成人、技术转移部门保障以及服务人员激励与培养等,结合医疗卫生机构实际,细化净收入计算方式,保障单位权益。《细则》还阐述了作价投资方式的国资管理要求,建设性地提出了专利盘点,唤醒“沉睡专利”。


三是实施保障。第十四至二十三条,从赋权试点、人才评价、人才培养、产学研医融合、成果推广、尽职免责、保障机制、开放共享、加大宣传等方面提出支撑举措。主要包括:结合本市赋权改革试点经验,提出在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探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强化技术转移人才岗位保障;培养发展一批擅长医疗卫生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服务人才;深化产学研医融合、构建协同创新的体制机制和模式等。《细则》还提出了成果推广的多种路径,明确了尽职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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