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7-06-28
发文字号:
劳社部发〔2007〕24号
发文机关: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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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进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扩大再就业政策扶持范围,健全再就业援助制度,着力帮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精神,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提出的“争取到今年底基本解决零就业家庭就业问题”的要求,现就全面推进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零就业家庭援助工作的目标任务


各地要在今年7月底前全面部署实施零就业家庭援助工作,并初步摸清本地区零就业家庭数量,到今年年底基本消除城镇现有零就业家庭。其中,有条件的地区要力争全部消除,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年底前要大部分消除,并力争在2008年上半年全部消除。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动态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做到零就业家庭“产生一户,援助一户,消除一户,稳定一户”。


二、建立申报认定制度


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


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可按照自愿原则,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请零就业家庭登记认定。具体条件和登记认定程序由地方劳动保障部门规定。


实行零就业家庭的退出制度。被认定的零就业家庭中有一人稳定就业或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服务的,在一定期限后不再作为零就业家庭对待。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


各地要进一步规范零就业家庭审核认定程序,建立统一的登记台账和数据库,并及时调整更新,实施动态管理。


三、针对零就业家庭特点,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多渠道帮扶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就业。要通过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和实行相关补贴,安置年龄偏大、家庭困难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要实行相应政策扶持,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稳定就业;开发适用性强的创业项目,指导零就业家庭成员自主创业;扶持兴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推广适于家庭手工加工的项目,引导零就业家庭成员灵活就业;组织劳务输出项目,组织零就业家庭成员转移就业。


四、扩大再就业政策扶持范围,完善政策措施


各地要对符合条件的零就业家庭成员认真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要根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将再就业政策扶持范围扩大到零就业家庭成员,进一步明确扶持政策,鼓励零就业家庭成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提高公益性岗位安置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要针对政策落实中的问题,改进操作办法,确保政策能够落到扶持对象身上。


五、依托基层平台,强化就业服务


各地要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摸清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底数,建立就业援助目标责任制度,将援助任务直接落实到人。及时为援助对象上门开展“送政策、送岗位、送服务”活动,实行动态管理和“一对一”服务。要将促进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作为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的重要内容和检查验收的重要指标。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与街道社区平台的工作联系,积极搜集和提供适合零就业家庭的空岗信息。对特别困难、经街道社区认定的重点对象,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给予强化服务和托底安置。


六、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与就业联动机制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探索低保、失业保险和最低工资之间的政策衔接,形成鼓励和吸引有劳动能力的低保人员积极主动就业的激励机制。


各地要会同有关部门,合理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失业保险金和最低工资标准,探索低保人员就业后其待遇在一定时期内合理延续的办法,保证就业后的困难人员总体收入水平和待遇不降低,增强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和失业人员的就业意愿。要抓紧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政策措施,力争年底前使每个城市都能建立起失业保险、低保制度与就业工作的联动机制。


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应组织他们进行失业登记,提供就业服务。对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和有劳动能力的低保人员,要将他们组织到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劳动等就业准备活动中。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与民政、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建立沟通机制,依托街道社区平台,实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加强对低保人员的跟踪服务和动态管理。


七、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


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加强失业调控。各地要加强对企业裁员行为的指导,尽量避免裁减家庭成员中已经有失业人员的职工,严格控制夫妻双方同时失业,从源头上控制零就业家庭的产生。


完善调查登记制度,实施动态管理。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要定期上门调查走访,准确掌握零就业家庭的总量、具体情况和就业愿望等,建立基本台账,指定专人负责,跟踪服务,对新出现的零就业家庭及时登记,实行动态管理。


制定即时援助预案,出现一户解决一户。各地要制定工作预案,对新出现的零就业家庭,及时启动援助预案,实施有效的就业援助,确保一定期限内实现就业。


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稳定性。各地对灵活就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要帮助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提高其就业稳定性。


八、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调度制度


解决好零就业家庭问题,是解决民生问题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建立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重要方面。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领导,将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纳入本地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目标责任体系,明确工作任务和进度,落实责任。积极协调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建立就业援助工作专项资金保障制度和协调联动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统一规划部署本地区的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指导各地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尚未全面开展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地区,要尽快启动和着力开展本项工作;已经开展的地区,要及时总结经验,探索建立长效机制。我部将及时总结各地援助工作中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组织各地进行交流。


为掌握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从7月份起,在每月后7个工作日内将上月《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专项工作情况调度表》报我部(7月份为第一个报告月)。并在第一次上报统计表时,同时上报自开展零就业家庭援助工作以来截至2007年6月底的累计零就业家庭户数、已消除零就业家庭户数、已实现就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人数。


附件: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专项工作情况调度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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