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8-11-05
发文字号:
人社部发〔2008 〕97号
发文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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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优秀农民工在就业地落户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公安局:


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决定,表彰1 000名全国优秀农民工。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 〕5号)关于“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应优先准予落户”的精神,决定准予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表彰的1 000名全国优秀农民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由原籍所在地迁入就业地。落户的具体手续,由各地按有关规定办理。


全国优秀农民工在就业地落户,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农民工的亲切关怀,是激励广大农民工自强不息、奋发有为、争当先进的重要举措。请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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