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8-11-11
发文字号:
人社部发〔2008〕98号
发文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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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当前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保障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成品油、电力价格调整有关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为保障失业人员和低收入职工的基本生活,现就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和最低工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失业保险工作


各地区要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继续健全和完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机制,考虑物价上涨等因素对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影响,要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并及时调整失业保险金水平,具体调整幅度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同时,要继续做好失业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提供有针对性的促进就业服务,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各地调整失业保险金水平的有关情况要于8月底前报部。


二、关于最低工资工作


各地区要继续调整并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今年尚未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地区,下半年应及时调整。在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要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就业状况等相关因素,尤其是要充分考虑物价上涨给低收入职工生活带来的影响,合理确定并适度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使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幅度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幅度。上半年已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地区,也要认真分析物价上涨对本地区低收入职工生活的影响,在明年对最低工资标准及时进行调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〇八年八月七日


人社部发〔2008〕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应对当前国内外经济环境变化可能导致企业大规模裁员问题,切实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促进就业、预防失业的作用,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做好当前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


要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的作用。失业保险经办人员要主动到破产倒闭企业、裁员较多企业开展工作,准确掌握企业失业人员情况,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一个不落地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和落实医疗补助金等待遇。对符合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条件的农民工,要实行“受理、审批、发放”一条龙服务,将一次性生活补助及时足额发放到位。要继续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和最低工资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69号)文件精神,加快完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机制,并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当前新形势、新要求,动态调整失业保险金水平,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


二、帮助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就业


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要按规定提供免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并适度提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两项补贴”的补贴标准和使用比例,帮助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地区,要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和使用失业保险促进就业资金,认真落实相关政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使失业保险在当前促进就业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三、加大失业保险基金调剂和服务工作力度


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省级调剂金制度,加大资金调度力度,确保各统筹地区失业保险金发放。失业人员增多、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存在一定困难的统筹地区,要采取包括运用结余基金、申请省级调剂金、疏通财政补贴渠道等有效措施,保证发放所需资金。切实做好失业保险政策咨询服务工作,进一步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参保单位和失业人员提供方便、快捷、优质服务。在申领失业保险金人数较多的地区,要开设专门窗口,配备专门人员,加大失业保险金受理和发放工作力度。


四、加快建立失业预警制度


要进一步落实《就业促进法》关于“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较大规模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的规定,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岗位流失情况实施动态监测,分析岗位流失原因,研判岗位流失趋势,跟踪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和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农民工的变化情况,对有可能出现较大规模岗位流失的行业和企业,列出清单与企业、工会加强协商沟通,提前采取应对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报告。


五、加强失业保险政策宣传


要利用电视、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印制宣传单、发放政策咨询卡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失业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使用人单位和职工了解失业保险参保及享受待遇等有关政策,知晓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程序。特别要做好参保农民工的政策宣传工作,使他们了解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的政策条件、办理流程等,及时申领生活补助。对应参保而尚未参保的单位及职工,要加大扩面征缴工作力度,使其树立参保意识,防范失业风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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