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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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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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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168.近期,医保有缓缴政策吗?

答:《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鲁医保发 〔2022〕 21号)规定,自2022年7月起,对中小微企业 (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下同)缓缴费款所属期为7月至9月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已完成属期7月份医保费缴纳的中小微企业,可缓缴费款所属期为8月至10月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正处于职工医保中断缴费状态的中小微企业,补齐2022年6月及以前中断缴费后可享受缓缴政策。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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