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08-30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79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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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79号(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对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对涉及非危金属材料及其制品、电子行业加工设备、干燥器设备及器具等87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的商品,取消海关监管条件“A”,海关对相关商品不再实施进口商品检验。


本公告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调整后的监管要求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调整表.xls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调整表.xls


海关总署

202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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