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09-22
发文字号:
粤财规〔2022〕5号
发文机关: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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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粤财规〔2017〕4号)规定的税额标准,实施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2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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