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09-19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收藏

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和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自荐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北京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为引导北京市中小企业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方向发展,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我局组织开展2022年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和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自荐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一)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


1.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荐采取敞口申报,全年开放,月度评价的方式,每月首日0:00-末日24:00为一个申报周期。企业参照《实施细则》(附件1),按工商注册属地原则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zjtx.miit.gov.cn,以下简称“培育平台”),根据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名单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2)发布的自荐通知和资料清单要求,如实填报并提交企业相关信息、上传对应佐证材料。


2.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审核、实地抽查、公示和公告认定工作。公示期内,区级主管部门对本区企业的申诉信息进行答疑,并于次月25日前将公告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名单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


3.培育平台将于2022年9月20日正式上线,上线当日起,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工作正式启动。尚未被认定为北京市专精特新的中小企业,需先通过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


 (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


1.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自荐采取敞口申报,全年开放,季度认定的方式,每季度首日0:00-末日24:00为一个申报周期。经公告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按工商注册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根据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名单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2)发布的自荐通知和资料清单要求,如实填报并提交企业相关信息、上传对应佐证材料。


2.区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评审、实地抽查和推荐工作,在次季度首月的十个工作日内,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交评审结论和符合认定标准的推荐企业名单。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经核验、公示、公告后,认定为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并颁发证书和牌匾。公示期内,区级主管部门对本区企业的申诉信息进行答疑。


3.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自荐工作相应做如下调整,2022年第三季度的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自荐申报工作暂停,于第四季度首日(10月1日)按照《实施细则》中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正常开展;原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入口停止使用,企业统一通过培育平台(http://zjtx.miit.gov.cn)进行申报。


二、评价及认定标准


1.应在北京市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3.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和北京市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4.满足所申报类型的企业评价及认定标准。(附件3、附件4)


三、其他要求


1.经认定的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3年,到期后进行复核。有效期内的上述两个层级企业需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企业有重大变化的,需在3个月内通过培育平台填报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未在3个月内及时报告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认定。


2.有效期内的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认定,且至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3.相关工作事项可咨询区级主管部门。


附件:

1.北京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北京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


2.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各区咨询电话汇总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各区咨询电话汇总表


3.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4.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联系人:中小企业处 陈鹤中  联系电话:010-55578451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2年9月19日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