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09-19
发文字号:
穗港规字〔2022〕2号
发文机关:
广州市港务局、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广州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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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港务局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广州海事局关于印发广州港口船舶排放控制补贴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港口船舶排放控制补贴资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广州市港务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港务局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广州海事局

2022年9月19日


(联系人:吴佳,联系方式:83050391)


广州港口船舶排放控制补贴资金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减少港口船舶污染排放,促进港口船舶使用清洁能源,推进广州港航业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发〔2021〕36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交通强国建设纲要>的通知》(中发〔2019〕39号)、《关于建设世界一流港口的指导意见》(交水发〔2019〕141号)、《广东省提升内河航运能力和推动内河航运绿色发展总体分工方案》(粤府办〔2021〕25号)、《广东省深化治理港口船舶水污染物工作方案》(粤交港〔2021〕547号)有关工作部署,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通过实施经济补贴政策,对在广州港开展清洁能源设备更新改造、建设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设施、新建或改造清洁能源船舶的广州港航企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促进港航企业推广使用清洁能源,进一步减少港口船舶污染排放,改善大气和水环境质量。


二、补贴对象


加入并履行广州港航绿色公约,在广州港港区内开展清洁能源设备更新改造、建设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设施的港口企业,以及新建或改造清洁能源船舶的港航企业。


三、补贴项目与补贴期限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结合广州港口船舶排放控制补贴资金政策在2019年至2020年实施情况,本办法的补贴项目为清洁能源动力船舶补贴、港口清洁能源设备补贴、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设施补贴,补贴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对于2016年7月20日广州绿色港口行动计划启动大会召开以来,积极响应国家号召,率先建造的清洁能源动力船舶、更新改造的港口清洁能源设备、建成的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设施,依照本办法标准给予补贴。


申请广州港口船舶排放控制补贴资金的项目,已获得的国家、省、市等各级补贴之和不得超过其建设或购置成本,否则本补贴将相应减少。


对于享受过市级同类财政资金补贴的项目或者尚未建成验收的项目,不予补贴。


四、补贴标准


(一)清洁能源动力船舶补贴


1.以液化天然气(LNG)为动力的新建或改造的广州籍船舶,根据《广东省内河航运绿色发展示范工程船舶LNG动力改造补贴实施方案》规定的补贴标准,按照省级实际发放补贴金额的60%予以补贴。具体补贴金额为:


表1 广州市LNG动力船舶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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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P指改造后的船舶功率。省级补贴金额可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我市按照省级实际发放补贴金额的60%予以补贴。


2.以电能为动力的新建或改造的广州籍珠江游船舶,按照船舶电动总功率及电池容量综合进行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电动功率(P)每千瓦补贴0.3万元,电池容量(W)每千瓦时补贴0.136万元,每艘船舶最高补贴额度不得超过1000万。


具体补贴金额为:0.3P+0.136W(单位:万元)


3.与电动船相匹配建设的船舶充电桩按照总装机容量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


表2 广州市船舶充电桩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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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港口清洁能源设备补贴:对于广州港港区内替代更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釆用液化天然气(LNG)、电能或氢能等清洁能源的港口企业,按照其购置或改造费用的30%予以补贴;每台设备最高补贴额度不得超过15万。


(三)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设施补贴:对于2022年底前按照国家或广东省标准建成1套包含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的船舶水污染物标准化接收设施,并自建成验收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向内贸航线船舶提供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免费接收服务的港口企业,给予定额补贴。对于响应省市要求、积极先行先建,于2022年6月底前建成验收并提供上述免费接收服务的港口企业,适当增加补贴金额,补贴标准见表3:


表3 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设施补贴标准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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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补贴申报审批流程


(一)根据广州市港务局在公众信息网站发布的通知及申报指南,企业按申请补贴类别提交申报材料;


(二)市港务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开展现场核实,出具评审意见;


(三)市港务局确定拟给予补贴的项目及补贴金额,并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7天;


(四)对于公示后有异议的项目,由市港务局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重新进行公示;对于公示后无异议的项目,由市港务局报市政府审定;


(五)经市政府审定后的补贴资金根据部门预算管理办法规定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六、职责分工


(一)广州市港务局


1.推进绿色港口建设,倡导港航企业加入并履行广州港航绿色公约;


2.负责受理补贴申请,并组织专家对受理的补贴申请进行评审;


3.负责对申请补贴资料进行审核、公示,并报市政府审定;


4.负责按照经市政府审定的补贴资金总额申报财政预算,以及专项补贴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


5.负责根据批复的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6.负责组织绩效目标管理、运行跟踪、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各项管理工作;


7.对港口清洁能源设备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抽查。


(二)市财政局


1.做好经审定项目补贴资金保障工作;


2.负责指导和组织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3.职责范围内其他工作事项。


(三)市生态环境局


1.协助推广清洁能源应用等工作;


2.配合对港口清洁能源设备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抽查;


3.负责协助做好省级环保专项资金补贴的申报工作;


4.职责范围内其他工作事项。


(四)广州海事局


1.配合发动航运企业加入广州港航绿色公约;


2.组织对船舶排放水污染物等工作开展监督抽查;


3.职责范围内其他工作事项。


七、监督管理


(一)补贴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二)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自觉接受市港务局、生态环境局、广州海事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配合做好数据报送等工作。对于谎报、瞒报及提供虚假信息的企业,市港务局应当取消其补贴申请资格,依法予以追回已发放的相关补贴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按要求开展核查工作,遵循补贴资金审核流程,避免违规操作。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补贴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补贴审核、资金划拨时间不在此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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