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09-06
发文字号:
青医保局〔2022〕115号
发文机关: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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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各市、自治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要求,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切实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合理提高筹资标准


为适应医疗费用增长和基本医疗需求提升,确保参保人员医保权益,2022年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一)继续提高财政补助标准。2022年我省财政继续加大对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补助力度,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24元,达到680元。进一步放开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户籍限制。切实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持居住证参保政策规定,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二)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2022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350元。缴费期内,按2022年缴费标准参保缴费,按规定享受2023年医疗保障待遇。


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人均95元维持不变。


(三)完善参保缴费机制。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为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202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缴费的,自2023年1月1日起享受医保待遇;2023年1月1日至3月31日参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2023年4月1日至6月30日参保缴费的,享受政府补助,自缴费之日起60天后享受医保待遇;2023年7月1日以后参保缴费的,所需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并自缴费之日起60天后享受医保待遇。


(四)开通特殊群众参保缴费绿色通道。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内参加居民医保、新生儿、医疗救助对象以及脱贫人口等特殊群体参加居民医保,不受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期政策限制。


二、巩固提升居民医保待遇水平


居民医保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统筹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效能,科学合理确定基本医保保障水平。稳定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水平,确保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完善门诊保障措施,继续做好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及门诊慢性病、特殊病(以下简称门诊慢特病)保障。统筹加大基本医保门诊慢特病救助保障,重点救助对象门诊和住院救助按规定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切实支持三孩生育政策,减轻参保居民生育医疗费用负担,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三、切实兜住兜牢民生保障底线


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夯实医疗救助托底功能,坚决守住守牢不发生因病规模性返贫的底线。继续做好医疗救助对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分类资助工作。统筹提高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效率,用足用好资助参保、直接救助政策,确保应资尽资、应救尽救。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政策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医疗救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21〕19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22〕41号)、《关于印发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医保局发〔2021〕83号)等规定执行。


四、促进医疗保障制度规范统一


坚决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规范决策权限,促进制度规范统一,增强医保制度发展的平衡性、协调性。严格按照《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青海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要求,2022年底前实现省内制度框架统一,居民医保完成清单外政策的清理规范,职工医保逐步逐项进行清理和规范。坚持稳扎稳打、先立后破,统筹做好资金并转和待遇衔接,促进功能融合。推动实现全国医保用药范围基本统一。实施全省统一规范的基本医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政策。加强统筹协调,在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实现省级统筹的基础上,按照政策统一规范、基金调剂平衡、完善分级管理、强化预算考核、提升管理服务的方向,推进职工医保省级统筹。要严格落实重大决策、重大问题、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新情况、新问题和重大政策调整要及时请示报告后实施。各市州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情况纳入相关工作绩效考核。


五、做好医保支付管理


加强医保药品目录管理,做实做细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加强谈判药品供应保障和落地监测。做好医保支付标准试点工作并加强监测。规范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医保准入管理。完善医保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持续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扎实落实《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加快推进DRG/DIP支付方式改革,实现统筹地区全覆盖。探索门诊按人头付费,推进中医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加强“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管理,畅通复诊、取药、配送环节。


六、加强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价格管理


全方位、多层次推进药品、医用耗材集采工作,统筹协调开展国家组织和省际联盟集采。2022年底国家和省级(跨省联盟)集采药品品种数累计不少于450个,高值医用耗材品种累计达到9个以上。做好集采结果落地实施和采购协议期满接续工作,落实好医保基金预付、支付标准协同、结余留用等配套政策。提升完善医药集采平台功能,强化绩效评价,提高公立医疗机构网采率,推广线上结算。启动医药价格监测工程,编制医药价格指数,强化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常态化监管,持续推进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实施。


七、强化基金监管和运行分析


加快健全完善医保基金监管制度体系和执法体系,推动建立激励问责机制,将打击欺诈骗保工作纳入相关工作考核。继续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行动,不断拓展专项整治行动的广度和深度。完善医保部门主导、多部门参与的监管联动机制,健全信息共享、协同执法、联防联动、行刑衔接和行纪衔接等工作制度,推进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形成一案多查、一案多处、齐抓共管的基金监管工作格局。


按要求做好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完善收支预算管理。综合人口老龄化、慢性病等疾病谱变化、医药新技术应用、医疗费用增长等因素,开展基金收支预测分析,健全风险预警评估、化解机制及预案,切实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


八、健全医保公共管理服务


增强医疗保障公共服务能力,加强医疗保障经办力量,扎实开展医保行风建设。全面落实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操作规范,推动医疗保障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提高医保便民服务水平。全面落实基本医保参保管理经办规程,加强源头控制和重复参保治理,推进“参保一件事”一次办。优化参保缴费服务,坚持智能化线上缴费渠道与传统线下缴费方式创新并行,持续提升缴费便利化水平。全面落实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继续深入做好转移接续“跨省通办”。积极参与推进“出生一件事”联办。继续做好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新冠疫苗及接种费用结算和清算工作。2022年底前实现每个县开通至少一家普通门诊费用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所有统筹地区开通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和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5种门诊慢特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


九、推进标准化和信息化服务


持续推进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深化应用,充分发挥平台效能。全面深化业务编码标准维护应用,建立标准应用的考核评估机制。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运维管理和安全管理体系,探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发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商业银行、政务应用等渠道作用,在跨省异地就医备案、医保电子凭证激活应用等领域探索合作机制。


十、做好组织保障


各地医保、财政和税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持续推进保障和改善民生。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强化部门协同,抓实抓好居民医保待遇落实和管理服务,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位,税务部门要做好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征收工作、方便群众缴费,部门间要加强工作联动和信息沟通。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的理念,增强群众参保缴费意识,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做好舆情风险应对。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2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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