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51-6262015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有关规定, 现将我省印花税纳税期限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印花税纳税期限
(一)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 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
二、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2018年第23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2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