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进一步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现将我市印花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书立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按季计征印花税;不能按固定期限计征的,可以按次计征。
二、纳税人的应税营业账簿,按年计征印花税。
三、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按季扣缴印花税。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纳税人按次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
四、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资源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4号)中有关印花税纳税期限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22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