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6-06-02
发文字号:
皖发改贸服〔2016〕328号
发文机关: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收藏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的通知

该政策当前申报期已截止,请及时关注新动态
小竹提示
该政策当前申报期已截止,请及时关注新动态

各市、省直管试点县发展改革委:


现将《安徽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6月2日


安徽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规范使用程序,提高使用效益,建立科学、公开、透明的资金安排制度,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3号令)、《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省级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皖政〔2014〕29号)》和《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资金安排管理规定(皖发改投资〔2014〕559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管理的省统筹投资中,用于促进服务业发展的省级引导资金。


设立引导资金,旨在贯彻实施“调转促”行动计划,支持服务业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快发展提升,引导社会资金加大投入,推动服务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 引导资金安排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突出重点、绩效优先、程序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引导资金采取切块安排方式。各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综合运用投资补助、贴息、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运用市场化手段,建立和完善多元化、多渠道的服务业投入机制。


采用投资补助方式支持的,单个项目(事项)资金安排额度最低不得少于100万元,支持比例一般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或总费用的10%。


采用贴息方式支持的,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确定,单个项目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不得低于100万元。


采用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的,具体支持方式和额度,在引导资金年度工作方案中明确。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和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强化全过程监管,确保资金安排项目(事项)顺利实施,充分发挥引导资金投资效益。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引导资金主要支持服务业发展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大平台和重大工程。具体包括:


(一)服务业发展重点领域,包括为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等重点领域;


(二)服务业发展重点区域,包括国家和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服务业重点城区、特色小镇等特色发展区域;


(三)服务业重大平台,包括省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等重大平台;


(四)服务业重大工程,包括服务业领军企业培育、服务业品牌与标准化建设等工程;


(五)其他促进服务业发展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引导资金年度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由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省政府服务业年度重点工作,以及本办法规定的适用方向研究确定。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材料


第八条 申报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事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省服务业发展规划,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二)符合引导资金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


(三)资金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良好的经营业绩、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项目法人一般是企业,公益性强的项目可以由事业单位作为项目法人。


(四)申报引导资金的项目,用地、规划、环评等相关前期手续和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已落实,已经开工或能在当年开工,项目建设期为1-2年;


(五)对市、县安排配套资金的项目(事项),优先给予支持。


(六)对国家及省级其他财政性资金支持过的项目(事项),原则上不予重复支持。


第九条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属地的引导资金申报工作,提交年度申请报告,并提供以下主要附件:


(一)引导资金年度实施方案。包括基础条件和基本情况、总体思路、发展目标、发展重点、推进举措及监管措施。具体编制要点,在省发展改革委年度工作方案中明确;


(二)对实施方案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承诺;


(三)规定报送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申报程序和资金安排程序


第十条 根据省统筹投资计划安排和省财政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间安排,组织开展申报及资金安排、计划下达等工作。


第十一条 申报和资金安排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省政府服务业年度重点工作,研究确定引导资金下一年度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以及资金额度和分配方法,制定年度工作方案,下发申报通知;


(二)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申报通知的要求,公开组织申报,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并进行现场核查,编制实施方案及相关申报材料,通过省发展改革委综合平台正式上报;


(三)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相关程序规定,对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上报的实施方案及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研究提出引导资金拟切块安排方案,并在省发展改革委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切块资金安排计划并下达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省审计厅;


(四)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切块资金安排计划,严格按照本办法以及相关考评办法等规定,确定具体分解计划,及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当年6月30日前未分解下达、且无正当理由的,收回相关切块资金并统筹安排。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申请并获得引导资金支持的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投标招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引导资金支持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提出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统筹确定并下达引导资金切块方案和分配额度,会同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定期报告、稽察检查、项目验收、总结评估和绩效评价等制度,切实加强引导资金管理使用的全过程监管。


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切块资金的具体安排和使用管理。对引导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按规定要求及时下达切块资金分解计划并安排到具体项目;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协调处理资金安排调整等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确保资金使用事项顺利实施,并及时进行总结评估。


第十四条 资金使用单位要定期向所在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实施进度,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项目(事项)有关报告由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后定期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引导资金安排使用和实施情况进行稽察和专项检查。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监督检查。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应配合稽察、检查和审计工作。凡发现弄虚作假的,收回或核减已拨资金,并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不予受理所在地下一年度的申报。


第十六条 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应督促资金使用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做好项目(事项)验收工作,原则上在项目(事项)竣工(完成)后的一年内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资金使用单位编制年度总结评估报告,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总结评估报告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参考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年度总结评估报告,会同有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上一年度引导资金的使用绩效以及当年计划下达和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引导资金的重要依据。


省发展改革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展的绩效评价等相关费用,在引导资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 引导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帐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对资金申报、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资金安排事项确不能按计划实施的,资金使用单位应及时向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建议。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情况须及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发改贸服﹝2009﹞369号)同时废止。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