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委、市委有关部委,市直有关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合肥市海外人才工作站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才(干教)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合肥市人才(干教)工作领导小组
2019年4月23日
合肥市海外人才工作站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快推进海外人才工作站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打造创新之都人才工作的意见》(合发〔2017〕17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申报对象
我市相关企业、高校、科研院所驻外单位,国(境)外从事人才服务相关工作的机构。
二、申报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对我友好,不附加任何政治条件,有一定经济实力和良好信誉。
(二)具备从事开展国际人才交流业务的专职人员、场所和设施。
(三)建有网站或在当地具备宣传推广能力,了解所在国家或地区人才资源的相关情况,并掌握一批海外高层次人才资源信息。
(四)有意愿并有能力承担以下工作:
1.为合肥市引进境外人才和技术。
2.按照我市需要推荐海外人才。
3.承办海外引才引智合作交流活动。
4.发布海外人才需求信息。
5.宣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引才引智政策。
6.承办交办的其他国际人才交流业务。
申请单位为境外培训机构的,应是与国家外专局签订《境外培训合作框架协议》的机构。
三、工作职责
(一)围绕我市经济社会文化事业对海外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帮助引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科技创业创新团队、行业地位突出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专业技术发展潜力较大的后备领军人才。积极向我市推荐海外高层次人才项目信息,发动海外高层次人才参加我市大型引才引智活动,通过网络、展会、实地考察等各种渠道与我市企业、科研机构、产业园区对接。
(二)协助我市各级政府部门和各类企业、科研单位赴当地开展引才引智活动,组织海外高层次人才参加项目洽谈,为有意向来我市创新创业发展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做好有关联系、协调和服务工作。
(三)围绕我市重点引才工程,向海外人才宣传我市的创新创业环境、人才发展环境和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政策措施,积极做好海外人才政策咨询和相关服务。
(四)工作站要明确专门的联络员,具体负责有关人才需求信息的发送和接收反馈,以及相关人才、项目的收集和整理,并保证信息传输的畅通、有效。
(五)积极承办市委、市政府及人才综合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国际合作交流业务。
四、申报材料
(一)合肥市海外人才工作站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国内隶属机构签章确认)。
(三)相关资信证明文件。
五、设立程序
(一)符合条件单位向市外专局提出申请。属我市驻外机构的,经县(市)区、开发区科技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外专局,国(境)外培训机构等直接向市外专局申报。
(二)市外专局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并进行实地考察,择优提出合肥市海外人才工作站设立单位建议名单,报市人才(干教)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设立。
(三)经认定的合肥市海外人才工作站,由市外专局与之签订《合肥市海外人才工作站合作协议》,颁发“合肥市海外人才工作站”证书,授权其以工作站身份开展相关业务;根据工作考评结果,给予适当的经费资助。
(四)市外专局常年受理设站申请。原则上仅在海外留学人员和外国高层次人才相对集中的城市设立工作站。
六、工作站管理
(一)建立目标责任制。海外人才工作站每年与市外专局签订工作协议,约定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市外专局按工作协议进行目标管理。工作站一般每季度报送1次工作小结,并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外专局报送本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市外专局根据报送材料和有关单位的反馈评价,对其工作进行考评。
(二)建立引荐海外高层次人才备案制度。工作站需在引荐人才初期和引荐人才成功后一个月内,分别将引荐情况报市外专局登记备案,备案记录将作为奖励经费拨付的重要依据。
(三)建立激励和退出机制。对评估优秀的工作站,给予表彰奖励。对评估不合格的工作站,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限期未能整改和连续两年评估不合格的工作站,停止有关经费拨付并中止合作关系,取消建站资格。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终止合作,取消建站资格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海外组织、机构以工作站的名义开展合作协议中约定任务以外的业务,如若造成负面后果,将追究设站单位责任直至终止合作,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五)工作站负有保密的责任。为保护人才的隐私和安全,保障项目顺利落地,避免不必要的国际纠纷,不在公开媒体报道中过度宣传引进的人才和项目。未经允许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披露工作站协议内容。
七、工作站经费
(一)每年度评估合格后给予日常工作经费补助20万元人民币。同时,对成功引进国外顶尖人才和国家级领军人才的,每引进1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引进的人才2年内入选省、市重点人才引进计划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日常工作经费补助和引才奖励经费单独实施,不相互抵用。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合肥市海外人才工作站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合人才〔2017〕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