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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8-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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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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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税收优惠政策(西藏自治区)之重点群体创业及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

12.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我区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5200元为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藏财税〔2017〕45号)


13.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我区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我区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6000元为定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藏财税〔2017〕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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