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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9-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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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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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2018年12月热点问题汇编

1.2019年1月1日起实行新个税法,其中每月工资薪金如何计算缴纳?


答: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规定:


一、居民个人预扣预缴方法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按以下方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年度预扣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的,由居民个人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一)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上述公式中,计算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额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按《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执行。


2.2019年1月1日开始个税证明格式是否有调整?调整以后的名称叫什么?


答:有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628号)规定: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税收完税证明》不再作为税收票证管理,不再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监制章”,加盖的税务机关印章由“征税专用章”调整为“业务专用章”。具体式样见附件。


二、除本通知第三条规定外,纳税人就特定期间完税情况申请开具证明的,税务机关为其提供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的服务。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就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缴(退)税情况申请开具证明的,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为其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3.自然人在2018年12月转让了新三板的股票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规定:


一、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二、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4.专项附加扣除中,扣缴义务人如何为纳税人办理扣缴申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


第四条 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第九条 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一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5.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中,首套住房贷款是如何定义的?


答:《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


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实际操作中,可以按照纳税人用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情形来掌握,即纳税人首套使用贷款购买住房的利息支出可以扣除。


6.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中,非独生子女分摊方式有哪几种?


答:《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7.我企业为货运公司,收到保险公司通知,1月份后代收的车辆车船税有调整,是有减免吗?


答:自2019年1月1日起,部分车辆的车船税适用税额标准有调整。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99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浙财税政〔2018〕22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我省货车、挂车、专业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四种车辆的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标准按法定税额幅度的最低水平执行,其他车辆的车船税适用税额标准仍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通知》(浙政发〔2011〕96号)执行。具体为:


货车(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的车船税适用税额标准由原来整备质量每吨60元调整为16元;


挂车由原来整备质量每吨30元调整为8元。


专业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由原来整备质量每吨60元调整为16元。


8.我公司是国家备案的众创空间,出租房产给在孵对象,是否需要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 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规定: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9.我单位参加责任保险,支付的保费,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52号)规定:


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本公告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10.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答:《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


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11.我单位参加责任保险,支付的保费,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52号)规定:


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本公告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12.子女在境外留学,是否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答:资料齐全可以。


《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


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第七条 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13.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和标准是什么?


答:《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


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14.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和标准是什么?


答:《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


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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