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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9-02-15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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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3月份新开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选择了季度申报方式,在4月申报时,实际发生的3月份的月销售额为3万元,是否能享受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税优惠?

答:现行政策,按月申报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申报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可享受免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3月份新开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季度申报增值税后,在4月申报的为所属期3月的增值税。如该纳税人3月份销售额为3万元,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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