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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9-02-15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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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配制酒的消费税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3号)规定:


“一、配制酒(露酒)是指以发酵酒、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加入可食用或药食两用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进行调配、混合或再加工制成的、并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


二、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


  (一)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1. 具有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文号;


  2. 酒精度低于38度(含)。


  (二)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含)的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三)其他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白酒’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上述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是指酒基中蒸馏酒或食用酒精的比重超过80%(含);发酵酒为酒基是指酒基中发酵酒的比重超过80%(含)。


三、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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